票据保证的分类有哪些?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以下为您介绍票据保证的分类。 依据被保证人所处的票据债务环节不同,票据保证可分为承兑人保证和出票人、背书人保证。如果保证人是为承兑人提供保证,那么就是为付款义务做担保。当票据到期,持票人提示付款时,若承兑人拒绝付款,保证人就要承担付款责任。而要是为出票人或背书人保证,就是对他们的偿还义务进行担保。当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保证人要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等事项,这里并未区分是为谁提供保证,但在实际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 从保证人数的角度划分,票据保证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仅有一个保证人对票据债务进行担保,其责任明确,由该保证人独自按照保证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共同保证则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票据债务提供保证。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担保义务。 按照保证是否附有条件,票据保证可分为无条件保证和附条件保证。无条件保证是常见的保证方式,保证人在进行保证时不附加任何条件,只要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到期未履行,保证人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而附条件保证,是保证人在保证时附加了一定条件。不过依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保证附有条件,该条件在法律上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仍需按照正常的保证规则履行义务。 票据保证的这些分类,在实际的票据交易和流通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和法律效果,对于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起着重要作用。不同类型的票据保证,其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条件有所差异,票据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票据保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