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罪名有哪几个?


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几类罪名: 首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受理。它具体包含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这两个罪名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即使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虐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其次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要求被害人有相应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比如故意伤害罪(轻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侵犯通信自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最后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