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自诉案件具体是哪三类?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知道有自诉案件这么个说法,还听说有三类,可就是不清楚具体是哪三类。我想弄明白这三类自诉案件分别是什么,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区分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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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自诉案件就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含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指的是只有被害人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处理的案件。要是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没办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告诉。常见的这类案件有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以及侵占案。简单来讲,就是这些事儿主要得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告状,法院才管。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要求被害人得拿出证据来,并且案件情节比较轻微。像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都在此列。也就是说,被害人得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干了坏事,而且事情不太严重。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其实是给被害人提供了一个救济途径。如果被害人觉得被告人的行为该被追究责任,可公安或者检察院不管,那被害人就可以自己到法院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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