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效力特征划分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类型?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看到说民事权利可以按照效力特征来划分类型。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类型,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内容,比如这些类型是怎么定义的,能举些例子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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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里,按照效力特征来划分,民事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且能够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对某样东西有直接控制和管理的权力,别人不能随便来打扰。比如,你拥有一套房子,你对这套房子就享有所有权,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支配权。你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出租给别人,还能把它卖掉。别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不能随便进入你的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就是对支配权的具体体现。 其次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通俗讲,就是你有要求别人做某件事或者不做某件事的权利。例如,你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你就有请求朋友还钱的权利,这就是债权请求权。《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各种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进行了规范。 再者是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别人向你主张权利时,你可以依据一定的理由进行对抗。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求买方付款,但是买方发现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这时候买方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或者要求减少价款。《民法典》中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最后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比如,你和商家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你可以单方面行使撤销权,使这份合同的效力消灭,这就是形成权的一种体现。《民法典》中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下的撤销权等形成权作出了规定。 总之,了解这些按照效力特征划分的民事权利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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