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有哪些类型,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实施完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比如,甲想毒死乙,已经把毒药投放到乙的食物中,他认为自己的投毒行为已经完成,能达到毒死乙的目的,但乙因为及时发现而没有吃有毒食物,甲的犯罪目的就没有实现,这就是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则是犯罪分子还没有实施完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丙想抢劫丁,刚拿出刀准备威胁丁交出财物时,就被路过的警察制止了,丙还没完成他认为抢劫所需的全部行为,这就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比如,戊用枪射击己,枪是正常的,射击行为也有可能导致己死亡,但由于己及时躲避,戊没有击中己,这就是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工具,如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去投毒。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像误把稻草人当作真人进行枪击。 关于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在确定犯罪未遂者的刑罚时,会先考虑如果犯罪既遂应该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来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