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拘传。这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就好比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警局接受询问,如果嫌疑人不来,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他来。一般情况下,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其次是取保候审。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接着是监视居住。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后是拘留。这里说的是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例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就可以先行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最后是逮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