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有没有能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能自主决定是否实施该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凡年满 18 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类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某些原因,其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由于其生理缺陷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影响,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样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指行为人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此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特殊人群的人道主义关怀,因为这些人无法真正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以不能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种类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既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又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做到罪责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