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履行抗辩权有哪几种?


一时履行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暂时可以拒绝对方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永久性地拒绝履行,只是在某些条件满足之前,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下面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一时履行抗辩权。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货物的同时乙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却要求乙支付货款,此时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为乙完成一项装修工程,乙再支付装修款。若甲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装修,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装修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要先向乙供应一批货物,在准备发货时,甲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发货,并要求乙提供适当担保。如果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这三种一时履行抗辩权都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