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般保证,它包含哪些内容?


一般保证是一种在债务关系中常见的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找债务人要求还钱,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才能找保证人承担责任。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一般保证,我们可以和另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做个对比。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选择权在债权人手中。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这是一般保证区别于连带责任保证的重要特征。先诉抗辩权就是说,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依据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之前拒绝承担责任。但如果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保证常见于各种借贷、买卖等合同关系中。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当借款到期后,乙需要先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甲还钱。如果甲确实没有能力偿还,乙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乙能够证明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甲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乙就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