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在共同保证中,涉及到多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共同保证的法定类型。 首先是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各个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要承担的保证份额。例如,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保证,约定甲承担 60%,乙承担 40%的保证份额。当丙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甲承担 60%的债务,要求乙承担 40%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比如甲、乙为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份额,当丙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债务。这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 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在保证责任的承担上有很大区别。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仅在自己约定的份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份额部分不承担责任;而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利,可以向任意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 了解共同保证的法定类型,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保证人可以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债权人则可以根据不同的保证类型,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签订保证合同还是主张债权,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