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种类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在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的陈述,就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和说明。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说明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双方的约定内容。它虽然是证据的一种,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常见的合同、借条、发票等都属于书证。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为它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比如在侵权案件中,被损坏的物品就是物证。物证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它能直接反映案件的某些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录音带、录像带、监控视频等都属于视听资料。但视听资料容易被剪辑、篡改,所以在使用时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数据具有易保存、易复制等特点,但也存在被篡改的风险。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应当是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受到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在医疗纠纷中,对患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但也需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程序等进行审查。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勘验笔录能够客观地记录现场情况,为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总之,不同种类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当事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收集和运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