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过错类型有哪些


医疗纠纷过错类型有多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诊疗义务未充分履行的过错。简单来说,就是医务人员在给患者看病治疗过程中,没有做到他们该做的事情,没有达到当时医疗水平应有的标准。比如该做的检查没做,该采取的治疗措施没采取等,从而对患者造成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违法即过错。在医疗领域,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那就被认为存在主观过错。这就好比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医疗行为也得遵守各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再者是病历方面的过错。病历是患者诊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甚至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都是过错行为。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出现这些情况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另外,按照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可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又包含医疗事故以及医疗差错;没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则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等。从引发纠纷的原因来看,还能把医疗纠纷划分为医源性的和非医源性的。医源性纠纷通常由手术、用药、护理、医院管理等因素引起;非医源性纠纷常常是因为患者不配合或缺乏医学知识面对疾病问题导致的。 还有一种分类是按照过错责任划分,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对这种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