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有哪些分类?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以下为您介绍竞业限制的主要分类。 从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来看,可以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适用于特定的主体。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就是法定竞业限制的体现,针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需与公司另外约定,他们就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竞业限制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的竞业限制。这种情况在一般的劳动合同中较为常见,用人单位与掌握其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劳动者,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从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分类,可分为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同时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体现。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这个期限内,用人单位需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则要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从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分类,可分为完全竞业限制和部分竞业限制。完全竞业限制要求劳动者在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部分竞业限制则是对劳动者的限制范围进行了一定的缩小,可能只限制劳动者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产品或特定地域的竞争业务。这种分类方式,使用人单位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既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又不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