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有哪些种类?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优先购买权的常见种类: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说,如果您租了一套房子,房东要把房子卖掉,在同等的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下,您有优先购买这套房子的权利。不过如果房子的按份共有人也主张优先购买,或者房东把房子卖给了他的近亲属,那您的优先购买权就不能对抗他们。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假如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产,甲想要转让自己的份额,那么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甲份额的权利。这里的同等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方面。 合伙人优先购买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A、B、C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店铺,A要把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D,在同等条件下,B和C有优先购买A份额的权利,当然如果合伙合同有不同约定,就按照合同来执行。 股东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甲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甲股权的权利。如果多个股东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就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购买份额。 这些优先购买权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了特定主体在交易中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