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款利息纠纷有哪些主要类型?

我自己借了钱给别人,约定了利息。现在还款时间到了,对方在利息上和我有了分歧。我想了解下在司法实践里,民间借款利息纠纷一般有哪几种主要类型,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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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利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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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款利息纠纷通常存在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首先是约定利息过高的纠纷。民间借款中,当事人常常会约定较高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约定利息过高,超过法定上限部分,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例如,双方约定年利率为30%,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折算下来年利率为20%,那么超过的10%部分利息出借人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 其次是利息约定不明的纠纷。在一些借款中,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可能只是口头约定但没有书面证据,或者书面协议中对利息表述模糊。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而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只说会给利息,但没说具体多少,也没形成书面约定,这种情况下如果甲起诉要求乙支付利息,就可能面临得不到支持的结果。 再者是复利纠纷。复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滚利”,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例如,最初借款1万元,年利率20%,一年后本息共计1.2万元,若将这1.2万元作为新的本金继续计算利息,就涉及复利问题,此时就需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最后是逾期利息纠纷。当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时,就会产生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借款合同约定借期内年利率为15%,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15%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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