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有哪些?

我准备申请商标评审,但不太清楚商标评审委员会到底受理哪些类型的评审申请。我自己有一个商标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了些状况,想了解下是否符合受理标准,好决定要不要去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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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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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当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而驳回申请时,申请人如果不服这个驳回决定,就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该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是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当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有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过审理做出裁定,如果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该裁定不服,就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者是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当商标局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后,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相关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做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最后是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也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例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和无效宣告复审等,申请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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