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混淆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比如市场上一些小厂家生产的饮料,包装和知名品牌饮料很相似,消费者稍不注意就容易买错,这就属于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 其次是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比如某些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给对方采购人员送钱送物,这就属于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一些商家宣传自己的产品有神奇功效,但实际上根本达不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这种虚假宣传是违法的。 还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如果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比如员工跳槽后,把原公司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公司使用,这就是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另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也在法律禁止范围内。包括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最后是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比如一些商家为了打击对手,在网上发布虚假的负面评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