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有什么法定类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在法律层面,不当得利有着明确的规定,其法定类型也有多种。 首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它指的是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为了特定目的向另一方交付财物或者做出其他给付行为,但后来这个给付的目的不存在了,接受给付的一方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比如,小明原本欠小红 500 元,小明通过银行转账还钱,但转完账后才发现之前已经还过了,这次转账属于重复还款。此时,小红获得这笔钱就没有合法依据,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小明有权要求小红返还这 500 元。 其次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这主要包括基于行为、事件等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例如,张三擅自将李四的闲置房屋出租给王五并收取租金,张三的这种行为就是基于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因为张三没有权利处置李四的房屋,他获得租金没有合法依据,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返还租金。基于事件产生的不当得利,比如甲的鱼塘与乙的鱼塘相邻,一场暴雨导致甲鱼塘的鱼游到了乙的鱼塘,乙因此获得利益,这就属于基于事件产生的不当得利,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相应的鱼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比如在某些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支付了货款,但后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此时乙获得的货款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甲。 总之,不当得利的法定类型较为多样,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我们需要了解这些类型,以便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够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