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传唤的案件还需要写到案经过吗?
我遇到一个案子,警方没有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但现在在整理案件材料。我不太清楚这种未传唤的案件,在材料里还需不需要专门写到案经过,不写会不会不符合规定,写的话又该怎么写合适,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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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到案经过是指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发现其涉嫌犯罪到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到案接受调查这一过程的详细记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份十分重要的材料,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有着关键作用。 即使案件未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也是需要写到案经过的。这是因为到案经过能够清晰地展现案件的侦破过程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具体情况,对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准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针对未传唤案件是否要写到案经过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证据规则,到案经过属于证据材料的一种,它能够帮助法官等司法人员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等。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主动投案,那么其到案经过可以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群众扭送到案等情况,也需要在到案经过中详细说明,这同样会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判断。所以,无论是否对当事人进行了传唤,都应该认真、准确地写到案经过,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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