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案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纸质传唤吗?


在探讨未受案是否可以纸质传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就像是一个‘邀请函’,只不过这个‘邀请函’带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要求当事人按照指定的要求到案。 在我国,关于传唤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受案是启动调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受案之后,才意味着司法机关正式开始对某一案件进行处理。而传唤通常是在受案之后,为了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询问相关人员等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因为只有受案后,司法机关才明确有案件需要处理,才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传唤。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未受案是不可以进行纸质传唤的。如果没有受案就进行传唤,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是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先进行口头传唤的,但这与纸质传唤有所不同,且事后也需要完善相应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