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在劳动纠纷中,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都会受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首先,违反仲裁前置原则的案件,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比如,员工和公司发生工资纠纷,员工没有先去申请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该案件。 其次,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案件,法院也不会受理。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如果纠纷不属于这个范畴,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等,这些都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比如,员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过了二十天才去法院起诉,且没有合理的延迟理由,法院就可能不受理该案件。 最后,已经经过生效裁判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遵循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对于已经由法院作出有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比如,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已经经过法院判决,并且判决已经生效,之后员工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通常不会受理。总之,了解这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