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交个税?

我公司打算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知道这种情况我作为股东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怕漏缴产生问题,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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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概念。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它是企业历年累积下来的盈利。而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个人所得税则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不过,如果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特殊的分期缴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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