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哪些不常用的理由?


在法律诉讼中,除了常见的理由外,确实存在一些不常用的理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基于人格权益中比较特殊的方面。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像个人的声音权益,声音具有独特性,当他人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声音进行商业活动等可能侵犯声音权益时,就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这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 其次,关于相邻关系中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如果邻居的某些特殊行为,如进行低频噪音实验,虽未达到常见的噪音干扰程度,但确实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也可以作为诉讼理由。 再者,知识产权领域中,对于未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遇到他人使用与自己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相似的标识时,就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另外,在消费领域,如果商家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可以以格式条款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这也是相对不常用的诉讼理由。 最后,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当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情况发生时,也可以作为诉讼理由,而在实践中这类诉讼也不是特别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