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该如何理解与适用?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执行案件时,听说了执转破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意思,在实际的法律程序中又该怎么去适用。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执转破,执转破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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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全称为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出现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时,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启动破产程序。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而《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在理解执转破时,我们可以这样简单来看。在正常的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并且已经达到了破产的条件,这时候就涉及到是否要将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程序的问题。执转破的目的在于有效整合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资源,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执行程序的拖延和资源浪费。 在适用执转破时,首先是要满足法定的破产原因,也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次,需要有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然后,执行法院要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会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执行程序就会相应中止,进入破产程序的一系列流程,比如债权申报、财产清算、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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