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到期债权视为无债权在哪条法律规定中?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问题时,听说有未到期债权视为无债权这样的说法,但不清楚具体是哪条法律规定。我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明确这个内容的条文到底在哪里,这样我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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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未到期债权视为无债权”这样绝对的表述。不过,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层面来理解债权到期与行使权利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约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在期限未届满时,并没有义务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随意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 例如,甲借给乙 10 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在这一年期限未到之前,甲通常不能强制要求乙还钱。这并不是说未到期债权就不是债权了,而是债权人行使权利要受到期限的限制。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表明,虽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要等到债权到期才能要求履行,但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也是被允许的。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未到期债权可能会加速到期。比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就使得原本未到期的债权因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提前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 所以,未到期债权在正常情况下只是行使权利受到期限约束,并非视为无债权,具体的法律规定分散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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