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为何是实践合同?
我最近对借贷合同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看到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我不太理解这是为什么。想具体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意义等方面来看,到底基于什么原因判定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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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并不完全都是实践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简单来说,就是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也被叫做要物合同。诺成合同则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区分这两种合同很重要,它能确定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表明自然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后,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生效。比如,甲和乙口头约定甲借给乙一笔钱,但甲一直没把钱给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没有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时,不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 相关概念: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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