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伤情鉴定,怎样要求重新鉴定?


在实际生活中,当当事人对伤情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是有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对人体损伤的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其结果在刑事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结果是判断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关键依据;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它也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您要申请重新鉴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收集相关证据。您要找出能证明原鉴定可能存在问题的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等情况。这些证据是您申请重新鉴定的基础。第二步,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书要详细说明您不服原鉴定结果的理由,并附上您收集到的证据。申请书应向原委托鉴定的机关或者法院提交。第三步,等待审查和决定。相关机关或法院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就会批准您的申请,并安排重新鉴定。 在申请重新鉴定时,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一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程序可能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有不同要求,您要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免错过申请时机。二是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结果关系到案件的走向,选择权威、专业的鉴定机构可以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总之,不服伤情鉴定时要求重新鉴定是您的合法权利,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