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泄露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在法律层面,判断无意泄露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意味着这些信息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价值,并且权利人采取了诸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措施来保护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将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也就是说,即使是无意泄露商业秘密,只要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具体来说,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无意泄露商业秘密也会构成侵权:一是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二是泄露者对该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比如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处于一个基于工作性质需要保密的环境中;三是因为泄露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一旦被认定为侵权,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