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出租遇拆迁事先不知道,损失由谁承担?


在门面出租过程中,如果租户事先不知道门面会面临拆迁而遭受损失,损失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关键概念。“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东在出租门面时知道该门面即将拆迁却没有告知租户,那么房东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因为房东有义务向租户如实告知可能影响租赁的重要信息。租户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拆迁遭受的损失,比如装修费用、货物处理损失等。 如果房东也不知道会拆迁,这可能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租户可以与房东重新协商合同内容。若双方协商不成,租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后,对于租户的损失,可能需要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例如,租户的装修投入,可能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损失。 此外,如果拆迁方给予了相关的补偿,对于属于租户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租户有权直接向拆迁方主张获得。租户可以与房东、拆迁方积极沟通协商,明确各项补偿的归属。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租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