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经济补偿与加付赔偿金该如何适用?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未支付经济补偿和加付赔偿金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的适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条件。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该如何适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并不是马上就能要求加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加付赔偿金的适用有一定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不能直接要求加付赔偿金,而是应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此时劳动者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举个例子,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小李应得的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小李首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这15000元经济补偿。如果公司逾期不支付,小李就可以要求公司加付7500元至15000元之间的赔偿金。 总之,未支付经济补偿与加付赔偿金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和条件的。劳动者要先依法确定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先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再要求加付赔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