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赔偿款是否无权行使追偿权?


在法律领域,追偿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一方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相关方进行追偿。简单来说,就是自己多承担了责任,就可以找其他应该承担责任的人要回一部分。 那么未支付赔偿款时是否无权行使追偿权呢?从法律原理和相关规定来看,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性。追偿权的行使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当一方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才获得了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处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精神。例如,在连带债务中,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这表明只有实际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赔偿责任,才具备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未支付赔偿款,意味着其自身的赔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从公平原则和法律逻辑的角度出发,此时不能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因为在未履行自身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就行使追偿权,可能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也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举例来说,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一个侵权人尚未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款,却要求其他侵权人向自己支付其认为的应承担份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其他侵权人可能会认为,在该侵权人未完全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时,其追偿的请求缺乏正当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争议。比如,赔偿责任的划分存在争议,一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又因各种原因暂时未支付赔偿款。此时,如果简单地认定其无权行使追偿权,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这种情况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通过诉讼等方式,先确定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在责任明确后,再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未支付赔偿款时无权行使追偿权,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责任划分问题后,才能正确行使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