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款项尚未收到是否要算进资金总额?

我在做财务统计时,遇到一些款项还没收到的情况。我不确定在统计资金总额的时候,这些未收到的款项要不要算进去。我担心算进去会让资金总额虚高,不算进去又怕不符合规定,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看,到底该不该算进资金总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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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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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财务领域中,款项尚未收到是否算进资金总额,需要根据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要求来确定。 首先,会计核算方法一般分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也就是说,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按照权责发生制,如果业务已经发生,企业享有收取款项的权利,那么尚未收到的款项应算进资金总额。例如企业销售了商品,已经完成了销售流程,对方也确认了收货,此时即便款项未收到,按照权责发生制,这笔应收款项要算进资金总额。 而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收付实现制下,只有实际收到款项才会算进资金总额,尚未收到的款项则不计入。这种核算方式相对简单直接,它更侧重于资金的实际流动情况。不过在企业会计中,主要还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更多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等部分领域。 综上所述,一般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时,款项虽未收到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应算进资金总额;而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时,未收到的款项不算进资金总额。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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