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未登记是否能够优先受偿?


在探讨抵押合同未登记是否可以优先受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来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不动产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不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是不会设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子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无法偿还债务,乙就不能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对该房子的拍卖款优先受偿。 其次,对于动产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动产抵押合同签订生效后,抵押权就已经设立,即使没有登记,债权人也享有抵押权。不过,如果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未登记的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就会受到影响。比如,丙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丁,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之后丙又把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并且完成了交付。此时,如果丙无法偿还对丁的债务,丁虽然有抵押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戊,也就不能优先于戊受偿该汽车的款项。但是,如果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抵押权仍然可以优先受偿。例如,丙将汽车抵押给丁后,没有再进行其他交易,当丙不能偿还债务时,丁就可以就该汽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合同未登记是否可以优先受偿,取决于抵押物的类型以及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等情况。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未登记在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时可以优先受偿,存在善意第三人时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