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下面将对该条例的核心要点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 在补偿方面,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补偿。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评估确定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对于搬迁,征收部门会给予一定的搬迁费用;如果是进行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征收部门应提供周转用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费。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房屋的程序也有严格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总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多方面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要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