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规定是怎样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单来说,就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这一税种的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从征收范围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关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税额计算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有诸多规定。例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纳税人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涉及土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