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其次,是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再者,税率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 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然后,关于税收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此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最后,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涵盖了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要依据具体规定准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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