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哪些主体实施?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最近厂里因为一些安全问题面临行政处罚,我不太清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到底哪些部门有权力来实施这些行政处罚,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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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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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有着广泛的监管权力,对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例如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比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等。这些部门在其监管的行业领域内,同样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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