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公司公章签合同是否成立?


在探讨用别人公司公章签合同是否成立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有可能成立。 然而,使用别人公司公章签合同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是在未经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公章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到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使用公章签订合同的人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而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情况,那么合同很可能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例如,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查看公章使用者的授权文件,也没有对公章的真实性和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就轻易签订了合同,那么在公司不追认的情况下,合同就不能约束该公司。 但是,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公章使用者没有授权,并且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比如,公章使用者持有该公司的介绍信、空白合同等具有一定证明力的文件,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对该公司产生约束力。 此外,如果使用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损害方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合同。 综上所述,用别人公司公章签合同是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是否有授权、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等多种因素。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都应当谨慎审查相关主体的资格和权限,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