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教授名字招生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在探讨擅用教授名字招生宣传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法律规定来看,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用于商业宣传,如招生宣传,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在吉利大学被诉侵权这个案例中,学校擅用教授名字招生,这显然没有获得教授本人的许可。教授对自己的姓名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学校没有经过教授同意就使用其姓名进行招生活动,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属于商业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学校这种擅自使用教授名字的行为,就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 一旦构成姓名权侵权,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对于擅用教授名字招生宣传的学校来说,教授有权要求学校停止使用其姓名进行宣传,并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因为学校的这种侵权行为给教授造成了经济损失,学校还需要进行赔偿。比如教授可能因为学校的不当宣传导致声誉受损,进而影响到其正常的教学、科研合作等方面的经济收入,学校都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擅用教授名字招生宣传是构成侵权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