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我家里老人在生病的时候口头交代了一些关于财产分配的话,当时有两个亲戚在场。我想知道这种口头说的遗嘱在法律上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呢?我担心到时候因为不满足条件,遗嘱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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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严格的有效条件。 首先,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其他紧急的、可能导致其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例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等。这是因为口头遗嘱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稳定性较差,所以只有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其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简单来说,见证人要能够清楚地理解遗嘱人的意思,并且不会因为遗嘱的内容而获得利益或者受到损失。例如,不能让遗嘱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作为见证人。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后,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这是因为其他形式的遗嘱更加稳定和可靠,能够更好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老人在病情好转后,能够用书面形式重新订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只有在满足上述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被法律认可,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可以确保遗嘱能够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同时也保护了继承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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