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在法律中,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出合作的条件(要约),另一方表示同意(承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承诺的有效条件。 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也就是说,只有收到要约的那一方才有资格作出承诺。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那么只有乙能对这个要约作出承诺,其他人作出的承诺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明确了承诺主体的特定性。 其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对象必须是发出要约的人。因为承诺是对要约的回应,只有要约人才能接受这种回应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就像上面的例子,乙的承诺只能传达给甲,若乙把承诺传达给了丙,那对甲来说这个承诺是不产生效力的。 再者,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意味着承诺不能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例如,甲要约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某件商品,乙承诺同意出售,但要求价格变为120元,这就不属于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另外,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没有规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承诺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才会受到相应合同关系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