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正本制成后书记是否有效?
我收到了一份判决书,发现上面有书记的相关内容。我不太清楚在判决书正本已经制成的情况下,书记的内容是否还有效,会不会影响这份判决书的执行和效力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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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判决书正本制成后书记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这里所说的“书记”,推测可能是指在判决书正本制成后进行的记录、备注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一般情况下,判决书正本制成后,如果是经过合法程序添加的书记内容,比如对笔误的补正等,是有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对于笔误的补正,通常会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并且该裁定与原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书记内容并非是对笔误等法定情况的处理,而是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添加的内容,那么这部分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判决书的效力是基于其合法的制作程序和法定的内容,任何未经授权的改动都可能破坏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所以,判断判决书正本制成后书记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书记内容的性质和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如果涉及到对判决书的疑问,当事人可以及时与作出判决的法院进行沟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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