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撤销权从纳税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听说有税收撤销权这回事。我想知道从纳税人行为发生之日起,税收撤销权在时间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有什么时间限制,超过时间会怎样,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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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防止纳税人通过不正当的财产处分行为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已纳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这意味着,从纳税人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超过五年税务机关都没有行使税收撤销权,那么这个权利就会消灭。而如果税务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纳税人损害国家税收的行为(即撤销事由),则需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和五年属于除斥期间,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一旦期间届满,权利就会绝对消灭。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避免税收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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