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一个短期的纠纷,听说有短期诉讼时效这回事儿。我就想弄明白,短期诉讼时效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我担心自己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定,错过了维权的时间,所以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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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制度。一般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讲,如果过了诉讼时效,虽然你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对方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无法胜诉了。 在我国,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形。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曾规定了一些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不过《民法典》生效后,《民法通则》同时废止。现在,根据《民法典》以及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还有在《海商法》里也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比如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这些特别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当遇到具体的法律纠纷时,一定要留意相关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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