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还需要履行吗?
我和合作方之前签了合同,现在因为一些情况,对方的债权债务都到我这边了,也就是债权债务同归于我一人。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之前签的那份合同还需不需要继续履行,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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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被称为“混同”。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合同中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的两个不同主体,因为某些原因变成了同一个主体。 当出现这种混同的情形时,合同通常是不需要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一规定其实很好理解,合同的履行通常是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当权利和义务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时,就不存在履行合同的必要了。 不过,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就是如果债权债务混同损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就不能简单地终止。比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负有债务,后来乙丙合并,债权债务混同。但甲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果合同终止,可能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合同就可能不能终止。所以,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无需履行,但要考虑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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