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相关合同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呢?
在一些经济往来或交易场景中,有时会出现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比如公司合并后,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就集中到了合并后的新主体。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合同具体是怎么处理的,是不是就不用再履行了,有没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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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通常情况下合同不需要再履行。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混同”。 混同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指的是因为某些特定的客观事实发生,使得债权和债务最终归于同一个主体。例如,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的财产等,就可能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存在基础就消失了,合同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债的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 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体现。《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不过,这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损害了第三人利益,那么合同可能仍然需要履行。例如,在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之前,该债权债务关系上已经设定了对第三人有利的担保或者其他权益,若此时因为混同而使得合同终止,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可能就不能简单地终止,而需要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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