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都有哪些?


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指原本分别属于不同主体的债权和债务,因特定事实而集中于同一主体。这在法律术语中也叫“混同”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导致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 首先是合同承受。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自己在合同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在经过对方同意后,转给第三人。打个比方,A和B签了一份买卖合同,A把这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B同意的情况下,转给了C。不过合同承受有几个条件得满足:一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就好比盖房子得有坚实的地基,没有有效的合同,后续就无从谈起;二是所承受的合同得是双务有偿合同,单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不属于这种情况;三是原合同出让人要和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四是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后,原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由第三人来承担,原合同当事人就脱离合同关系了。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规定。 其次是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含几种形式,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吸收,或者几个企业合并成一个新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都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要是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那这个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由存续的企业部分和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一起协商处理。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比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 ,或者第三人同时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当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时,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结束了,但如果这种结束会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那就不能终止。 相关概念: 合同承受: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