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工龄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听说有过渡性工龄这回事,据说这对养老金计算有影响。我不太清楚过渡性工龄从哪年开始算,想知道这个起始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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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工龄是指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这部分工龄就被称为过渡性工龄。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保障那些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权益,避免他们因为制度的转变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逐步推进的,不同地区的改革时间有所差异,所以过渡性工龄的起始时间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过渡性工龄开始计算的时间通常与当地开始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相关。 例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该决定要求在1998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实际上,很多地区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探索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在1992 - 1993年左右就开始实行,而部分中西部地区可能在1995 - 1996年才开始。所以,如果当地是1993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那么对于当地职工而言,1993年之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就可以计算为过渡性工龄。 此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此之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也可以计算为过渡性工龄。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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