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该认购书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格式合同和单方权利约定条款。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而单方权利约定条款,就是合同中只赋予一方某些权利,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条款。 对于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没有对这些单方权利约定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示购房者注意,或者购房者提出要求解释时没有进行说明,那么购房者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认购书的内容。例如,开发商没有在认购书中以加粗、加下划线等明显方式标注这些条款,或者购房者询问时含糊其辞,那么这些条款可能就不具有约束力。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单方权利约定条款属于上述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比如,条款中排除了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按时交房的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减轻了开发商自己的责任等,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认购书中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如果认购书中除了这些单方权利约定条款外,其他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那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以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认购书有效或者无效,要根据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开发商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等情况来综合判断。购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