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缔结的婚姻所附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对象打算结婚,他提出结婚要附一个条件,就是婚后我不能再工作,要全职照顾家庭。我有点犹豫,不知道这样附条件的婚姻合不合法,这个条件有没有效呢?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附条件缔结的婚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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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婚姻虽然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它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强调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般来说,如果所附条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公序良俗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条件是无效的。 比如,一方以另一方放弃自己的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生育权等)作为结婚条件,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这样的条件是不会被法律认可的。像前面提到的婚后不能工作的条件,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它严重限制了一方的自主选择权和发展权,是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但如果所附条件是关于一些财产方面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比如约定婚后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是有效的。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判断附条件缔结的婚姻所附条件是否有效,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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